审理经过
原告周*麒诉被告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江海派出所不履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于10月31日向被告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江海派出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周*麒于2014年11月19日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周**自愿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