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施*鸣诉被告海门市人民政府滨江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行政处理一案,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施*鸣于2014年11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施高鸣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施高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高鸣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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