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被告南通**备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于2014年10月2日向本院邮寄起诉状,本院于10月8日收到并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4年10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自愿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冯**与海门市人民政府、海门市正余镇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南通市公安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周**与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夏**与南通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判决书
南通**限公司与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海门**有限公司与海门市运输管理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裘**等与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邵**、王**与南通市城乡建设局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穆**与南通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