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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有限公司与海门市运输管理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海门**有限公司诉被告海门市运输管理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于10月29日依法向被告海门市运输管理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海门**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海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海门**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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