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施*鸣诉被告海门市人民政府滨江街道办事处其他行政行为,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施*鸣于2014年12月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施高鸣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施高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施高鸣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吴**与启东市水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阚**、李**与如皋市下原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启东市海复镇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如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穆**与如皋市九华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夏**与南通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判决书
孙*与南通市**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孙*与南通市**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南通市**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南通**限公司与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