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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高鸣与海门市人民政府滨江街道办事处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施*鸣诉被告海门市人民政府滨江街道办事处其他行政行为,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施*鸣于2014年12月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施高鸣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施高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施高鸣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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