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钱甦*不服被告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钱甦*于2014年10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钱甦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钱甦平自愿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夏**与南通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判决书
孙*与南通市**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孙*与南通市**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南通市**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南通**限公司与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朱**、裘**等与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南通**设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南通市**有限公司与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毛**与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朱**与海门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行政裁决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