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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与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钱甦*不服被告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钱甦*于2014年10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钱甦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钱甦平自愿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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