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邵**、王**不服被告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城建行政审批,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邵**、王**于2014年10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邵**、王**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邵**、王**自愿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