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曹**诉被告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曹**于2014年9月10日以被告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曹**自愿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