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海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海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7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被告停发遗属补助费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履行发放遗属补助的职责。诉讼过程中,双方已经达成了解决纠纷的方案,被告自2014年5月起,恢复向原告发放遗属补助。原告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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