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季*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海安县国土资源局撤销20060-01-019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诉讼过程中,因被告已向海安县人民政府申请对案涉宗地进行更正登记,原告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季*申请撤诉,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