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穆**与被告如皋**理局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穆**于2015年8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如皋**理局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穆**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穆**撤回对被告如皋**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