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刘**、关**、李**与如皋市**管理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刘**、关**、李**诉被告如皋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处,第三人南通**限公司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刘**、关**、李**于2015年1月22日以被告如皋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处同意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原告的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如皋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刘**、关**、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刘**、关**、李**撤回对被告如皋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刘**、关**、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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