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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曹**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吉**、曹**等9人的起诉状,吉**、曹**等9人诉称,自2007年开始至2013年,9名起诉人均因不同原因分别被南通**民法院、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处以司法拘留或行政拘留的处罚,在采取拘留措施前被起诉人南通市公安局的下属单位南通市拘留所均没有进行u0026times;u0026times;检查,现要求确认被起诉人南通市公安局不进行u0026times;u0026times;检查的行为违法,并赔偿收押造成的误工损失合计14400元,u0026times;u0026times;损失合计405000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并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要素。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前进行u0026times;u0026times;检查是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采取拘留这一处罚措施时的阶段性与部分性行为,是为最终作出权利义务安排进行的执行性质的工作行为,不是独立具体的行政行为,没有对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就此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吉**、曹**、奚**、王**、王**、徐**、徐**、包**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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