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季*新诉被告海门市悦来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季*新于2014年12月13日向被告海门市悦来镇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于同年12月28日向本院邮寄诉讼材料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季*新向被告海门市悦来镇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之日至其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之日尚未届满法定十五个工作日,故向原告季*新进行了释*。原告季*新于2015年1月1日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季*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季*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季*新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