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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美诉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原告朱*美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人民政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对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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