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庆诉被告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认定工伤中止告知书一案,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庆于2014年9月10日以被告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撤销中止程序,并作出认定工伤决定,继续诉讼已无必要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张**自愿撤回对被告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