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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金坛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杨**与被申请人金坛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金坛国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常行终字第171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杨**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审理程序违法。1、金坛国土局向施工单位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整改通知书》的行为,不能证明该局已依法履行了保护耕地的法定职责。2、原审认定涉案土地已恢复原状与事实不符,2014年12月至今,违法占地施工行为仍在进行。3、金坛国土局没有作出任何实质性的行政行为来保护耕地。4、原审采信金坛国土局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程序严重违法。5、杨**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审证据存在作假行为。现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并进行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金坛国土局答辩称,被申请人收到杨**的信函后,及时进行了登记受理和调查核实,并对杨**进行书面回复。对有关单位擅自占用土地建设的违法行为依法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整改通知书》,制止其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自己的职责,请求法院驳回申请再审人杨**的再审申请。

原审经庭审举证质证认定,杨**为金坛**南村委(原南戴村委)悟贯村村民。2014年1月6日,金坛国土局收到杨**以邮寄方式提交的要求保护其承包耕地不受任何人及任何单位、组织侵害的《承包耕地保护申请书》,及时进行了登记受理。2014年1月15日,金坛国土局指派工作人员对原南戴村委书记钱**、副书记陈**、七组组长杨**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制作了调查笔录。上述人员均反映,杨**的承包土地,只有一处在去年11月份路基放样时曾动过,但没有对耕地造成破坏。路基放样结束后,政府没有进行建设。2014年1月27日,金坛国土局作出《关于对杨**申请承包耕地保护事项的回复》,主要内容为:有关你反映有不明身份人员对金**南村委(原南戴村委)悟贯村七组集体土地进行破坏,要求保护你的承包耕地情况,经本机关现场核实,未发现有单位或人员在进行施工建设,故不存在你所说的情况。此外,你所反映的要求对承包耕地进行保护,请向有权部门进行反映。考虑到有群众举报该项目涉嫌违法施工,金坛国土局指派局监察大队对该项目进行巡查监管。2014年2月17日,金坛国土局在巡查过程中发现,金坛市**展有限公司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占用金坛**南村委(原南戴村委)悟贯村七组集体土地进行道路建设。由于涉嫌违规施工,金坛国土局随即向施工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金坛市**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2014年2月24日,金坛国土局又向金坛市**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整改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工整改。施工单位在接到《整改通知书》后表示,在取得合法手续前不再施工。后其未信守承诺,仍然继续施工。2014年7月11日,金坛国土局又向施工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整改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工整改。经金**南村委和原悟贯村七组组长杨**等有关人员现场确认指界,施工单位已将杨**的承包耕地恢复原状。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该法第六十七条进一步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的四项措施。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金**土局于2014年1月6日收到杨**的《承包耕地保护申请书》,经调查核实,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关于对杨**申请承包耕地保护事项的回复》。此后,金**土局在巡查中发现金坛市**展有限公司存在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占用金坛市金城镇悟贯村集体土地建设道路的违法行为,遂于2014年2月向该公司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整改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停工、整改。杨**于2014年6月10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要求金**土局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金**土局又于2014年7月再次向金坛市**展有限公司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整改通知书》。经有关人员现场确认指界,并结合被申请人在二审中提交的复耕现场照片,施工单位已将杨**的承包耕地恢复原状。因此,杨**起诉金**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正确。综上,申请再审人杨**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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