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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街道办事处与如皋市**料有限公司确认拆迁决定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已收到起诉人如皋市**料有限公司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起诉人系改制企业,位于如皋市如城街道城东居二十一组,属被起诉人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街道办事处管理辖区,在如城东片区拆迁指挥部于2014年3月26日通知要求搬迁的GJ2008-83#、84#、GJ2011-141#地块规划红线范围内。起诉人在收到通知后,曾要求被起诉人出示征地批文、用地许可、拆迁许可等相关合法手续,被起诉人不能提供,却多次派人上门,强行要求起诉人搬迁。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无权作出要求搬迁的决定,被起诉人的行为影响了起诉人的正常生产经营,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如城东片区拆迁指挥部2014年3月26日GJ2008-83#、84#、GJ2011-141#房屋搬迁通知”要求起诉人于2014年3月26日搬迁的决定违法,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起诉时提交的《GJ2008-83#、84#、GJ2011-141#地块房屋搬迁通知》中仅是对拆迁事宜向被搬迁人的预先告知,希望被征收人做好交房的准备,至于双方能否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能否按照约定时间交房等,均须由双方当事人之间经过协商并达成合意才能完成。因此,这种公告通知行为不具有具体行政行为单方性或者强制性等法律特征,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尚未产生实际影响,不具有可诉性。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如皋市**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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