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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倪**、陆浩逸诉被告启东市吕四港镇人民政府镇政府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倪**、陆浩逸诉被告启东市吕四港镇人民政府镇政府行政处理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原告诉称

原告倪**、陆**诉称,2015年4月28日,原告陆**在启东市住建局档案室查阅到吕四港镇相关的拆迁资料,与启东市住建局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2015)启住建依复第018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以及吕四港镇区域内房屋拆迁许可证不一,证实被告逃避其公开政府信息的职责。为此,再次提起诉讼请求:一、撤销被告于2006年11月10日作出的《关于华**产公司产权过户问题的情况说明》,二、判令被告履行自身的法定职责。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作出的《关于华**产公司产权过户问题的情况说明》,系被告与南通市**管理局之间的内部公文,对两原告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同时,被告于2006年11月10日作出的该情况说明至原告现提起撤销之诉,也已超出五年的法定最长起诉期限。故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第(八)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倪**、陆浩逸的起诉。

原告倪**、陆浩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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