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江苏省如东高新**管理委员会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原告陆**与被告启东市汇龙镇人民政府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缪**、尤**因认为被告如东县国土资源局与第三人缪之平、孙爱梅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倪**、陆浩逸诉被告启东市吕四港镇人民政府镇政府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倪**与被告启东市公安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如**有限公司与被告如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胡冬梅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陈**与被告如东县岔河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陈进如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陆**与被告启东市国土资源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南通岔**有限公司与被告如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德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陆*兴诉被告启东市公安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顾*兵诉被告启东市**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障行政给付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