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江苏省如**区管理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江苏省如东高新**管理委员会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