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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启东市天外**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启东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启东市天外**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于10月1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启东市天外**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被告南通市**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倪*的委托代理人陈**、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南通市**管理局于2014年9月30日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回复,主要内容为:“范**同志系本机关公务员,级别为科员,目前因工作需要任启东**经济协会秘书长。范**的工资、奖金信息不是本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故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职责权限范围,建议你单位向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了解”。

被告提供了以下证据及依据:

一、事实方面的证据:

1、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书,证明被告收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

2、(2014)启工商依复第0930-1信息公开申请书。证明被告就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介绍信,证明原告申请的工资、奖金信息应由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公开;

二、规范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

2、《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

十四条ghua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牵头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

原告诉称

原告启东市天外**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14年9月12日向被告申请,要求公开范**职务、人员性质、级别、工资、奖金与被告是否存在利属关系、利益关系的信息。被告于9月30日作出答复,将部分信息推诿至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时拒绝公开与范**之间是否存在利属、利益关系的信息。现请求法院,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撤销被告作出被诉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告针对原告的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原告就诉称提供了以下证据:

1、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启人社依复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证明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明确原告所申请的范**工资、奖金情况不属于其公开职责范围。

2、《江苏省**管理局政务公开管理办法》第八条,证明被告应就原告申请的信息主动进行公开。

被告辩称

被告南通市**管理局辩称,就原告申请的公开的信息,因范**的工资、奖金信息与被告履行职责无关,依法不应当由被告进行公开。同时,我局在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中,已经就范**的职务、性质、级别等情况向原告进行了答复,即就被告与范**之间隶属关系进行了答复。综上,被告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被告所举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真实合法,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2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公开其工作人员范**现任何*、人员性质、级别、工资,奖金以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和隶属关系的信息。被告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了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就范**的职务、人员性质、级别进行了公开,但认为其所申请的范**的工资、奖金等信息属于其公开职权范围,未进行公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依法具有受理和处理其职责范围内相关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职责。被告在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进行了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作出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程序规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作出的被诉信息申请答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就原告所申请公开的范**的职务、级别、任职等信息,为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所制作的信息,依法属于被告公开的信息范畴,被告已就该部分的信息向原告进行了公开,即已就其与范**之间的隶属关系的信息进行了公开。故原告就被告拒绝就其与范**之间是否存在隶属、利益关系的信息进行公开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就原告所申请的有关范**工资、奖金的信息,,因属于被告的内部信息即人事管理信息,不涉及行政职权的行使,而仅是内部管理权限的运用,依法不属于政府信息,故原告申请被告就该部分信息进行公开,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作出的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无不当。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启东市**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启东市天外**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开户行:中**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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