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余*年诉被告如东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余*年诉被告如东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依法受理后,于同月2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原告诉称

原告余*年诉称,原告的五下三上楼房是依照落实拆迁政策批准合法建造的房屋,被告应当为原告合法住房登记发证。自2005年起,原告向被告及住建局、国土局及栟茶镇政府投诉,要求进行登记发证,但一直未予处理。因此,诉请要求被告对原告房地产履行总登记法定职责。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南通市人民政府已生效的通政复决(2005)4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认定,原告要求颁证的五下三上楼房权属,与他人存在争议。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因此,原告应当就楼房的产权争议,先行民事诉讼确权后,再申请权属登记。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行政案件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余祝年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