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连云港**育委员会与灌云县云**鲁河分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查申请人连云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申请人灌云县云**鲁河分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6月15日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其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连云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人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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