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孙*、孙*不服灌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4月18日以需要以民事审判结果为依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孙*、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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