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侯**与被告东海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陶*房产登记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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