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新**东社区厚德食品经营部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8月7日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海人社察罚字(2014)第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又不履行,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4月15日,申请人以需要补充相关材料为由,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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