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江苏九**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申请人江苏九**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企业已经关闭为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其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海人社察罚字(2014)第1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的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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