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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与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灌南**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万**诉被告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灌南人社局)、灌南**理局(以下简称灌**管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受理后,向被告依法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并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及其委托代理人汤**、被告灌南人社局委托代理人王**,被告灌**管局委托代理人左**、被告灌南人社局和灌**管局共同委托代理人程佃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于1970年随丈夫到江苏省建设兵团(大丰)工作。1978年,夫妻同时调回灌南县,原告被分配到县环卫所工作,丈夫被分配到县人民医院工作。1995年,丈夫突发脑溢血去世,县医院为原告是否享受遗孀补助到原告单位核实原告的工作性质,环卫所领导说原告是全民正式工,不享受遗孀补助。原告自1970年参加工作,1998年应该退休,但环卫所不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15年来原告也未享受退休待遇。1998年10月,环卫所领导通知原告和丁**退休不上班,丁**正式退休后,每月领取退休金1050元,原告却由环卫所每月给付生活费150元。单位领导说是因为原告是临时工,不享受退休待遇。原告认为,原告的档案资料中均记载原告是“计内工”,不是临时工,计内工就应该办理退休手续。为退休问题,原告多次找单位和主管局领导,请求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但环卫所一直未予办理。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计划内工人”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由灌南城管局补发原告16年退休工资,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

劳动合同六份,证明原告是“计划内工人”;

2、职工工资变更表,证明原告是计划内工人,工龄满20年,享受正式工待遇,但到了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

3、1992年11月18日工资表一张,1998年7月31日灌**环卫所工资表一张,证明和原告情况类似的办理了退休手续;

4、技术等级岗位证书一份,证明原告不是临时工,是长期计内工。

5、江苏大中农场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是1970年参加工作的。

被告辩称

被告灌南县人社局辩称,原告所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1998年7月,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原告不符合退休条件,符合保养条件,被批准办理保养手续。为此原告多次上访,要求将自己按正式编制办理退休手续,并补发16年退休工资。但原告无法举证证明自己由临时工转为正式工的证据,仅凭自己在临时工、季节工、计内功工作期间的考核、调整工资、津贴、正常晋升工资等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就由此认为自己是正式工。殊不知,临时工转为正式工,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考核、审批等手续,临时工不被录用为正式工就不可能办理退休手续。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到多部门上访,均未得到支持。根据最**法院有关答复意见,原告已经通过信访程序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灌南人社局提供的证据有:

1、协议书一份,证明原告是计内工、临时工;

2、淮阴市临时(季节)工劳动合同书八份,证明原告一直是季节性临时工;

3、灌南**领导小组第2号会议纪要,证明原告的要求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4、灌南**领导小组对原告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证明原告无法享受正式工待遇以及不符合办理退休的条件;

5、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连核字(2005)30号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证明原告不符合办理退休的条件;

6、连云港市认定无理上访老户申报表,证明原告的多次请求无法得到政策规定支持,被确认为无理上访老户;

7、被告灌**管局对原告上访的处理意见,证明原告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灌**管局辩称,原告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从原告提供的资料来看,其一直未被用人单位录用为正式工,都是临时工、季节工、计内工,现原告要求被告按正式工的编制办理退休手续,并补发16年退休工资,没有提供由临时工转为正式工的手续,而不管原告的工作性质如何,被告不具有原告所诉求的职能,原告起诉主体错误。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反复信访,均未得到支持。根据最**法院的有关答复的意见,原告已经通过信访程序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应受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灌**管局提供的证据有:

淮**(1989)158号文件一份,证明计划内临时工达到退休年龄只能办理保养,不能办理退休。

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供的大中农场的“证明”因是复印件,被告不认可,且无其它证据与其相印证,本院不予采信;对原、被告提供的其他证据对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79年5月进入灌南**洁管理所(现灌南**管理所)工作,但无劳动和人事部门的正式用工手续。1989年11月5日至1997年12月31日,原告万**被确定为计划内临时工,并与灌南**管理所签订了《淮阴市临时(季节)工劳动合同书》。1998年7月7日,经灌南**委员会批准,灌南**管理所根据灌人发(1990)8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计划内临时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其退休养老待遇的通知》规定为原告办理了保养手续,认为其不符合办理退休手续条件未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淮阴市劳动局淮劳发(1989)158号《关于对计划内临时工达到退休年龄其退休养老待遇的处理意见》的规定,能够参照办理退休手续的计划内临时工须在1976年12月底前参加工作。而原告提供的工资变动审批表等档案资料中记载,原告于1979年5月参加工作,庭审中,原告虽提供了江**中农场的“证明”一份,证明其于1970年参加工作,该“证明”为复印件,没有其他证据与此印证,且与原告档案资料中记载的内容相左,对该“证明”的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不符合办理退休手续的政策性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万**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行营业部,账号:44×××94)。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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