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李*向我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认为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9日做出的(2010)赣民诉保字第0213号民事裁定书违反公平、公正原则,超额保全起诉人价值40多万元的油罐车车头。强迫起诉人用价值100多万元的房产反担保被扣押的油罐车,起诉人多次提出异议,被起诉人未予解封。2013年10月8日,被起诉人才将起诉人的房产解封,被起诉人的行为造成起诉人利益损失。请求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赔偿超额保全给起诉人造成的利益损失,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管辖原则,根据相关法律及江苏**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通知要求,海州区人民法院承担东海县、灌南县、灌云县、连云区范围内的行政案件集中审判工作,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李**行政诉讼,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连云**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