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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诉被上诉人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以下简称亭**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行初字第00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因被上诉人亭**分局同意向上诉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上诉人王**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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