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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陈**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陈**因诉东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2015)东行诉初字第0006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二○一五年六月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上诉人许**、陈**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东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给江苏**限公司(涉及东门路18号507平方米的厂房)的房屋所有权证。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起诉人许**、陈**曾于2011年期间三次以东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他人为被告,向盐城**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三次诉讼过程中,起诉人许**、陈**撤回起诉,盐城**民法院均裁定予以准许。现其以同一事实再次提起诉讼,原审法院裁定对许**、陈**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许**、陈**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在盐都区人民法院(中院指定管辖)审理中,上诉人系程序性撤诉并非实体撤诉,没有达成和解协议和得到任何补偿,上诉人的程序性撤诉不应影响对实质权利的主张,请求依法撤销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行诉初字第000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受理上诉人诉被上诉人行政案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许**、陈**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属于多次重复起诉,依法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人民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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