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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盐城**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市盐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3)都行初字第00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3)都行初字第0024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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