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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诉东台市新街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2015)东行诉初字第0013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上诉人赵**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因房屋拆迁补偿问题,起诉人多次与东台市新街镇人民政府交涉无果,在向省长信箱反映后,东台市新街镇人民政府作出新信访复字(2015)7号答复意见书,但其答复意见违背客观事实。现诉讼要求依法撤销东台市新街镇人民政府新信访复字(2015)7号答复意见书,并责令其给付拆迁补偿款62425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起诉人赵**起诉要求撤销新街镇人民政府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对赵**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赵**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行诉初字第0013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该院受理该案或者由二审法院直接受理该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东台市新街镇人民政府新信访复字(2015)7号答复意见书,该请求事项属于信访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人民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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