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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限公司与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限公司(以下简称泓**司)因诉被上诉人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东台人社局)、原审第三人冯**、花志根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不服东台市人民法院(2014)东行初字第008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泓**司与原审第三人冯**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泓建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东台市人民法院(2014)东行初字第0080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江苏**限公司撤回起诉和上诉。

三、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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