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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二审行政裁定书(2)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不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行诉初字第0001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何**上诉请求江苏省**民法院撤销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行诉初字第0001号行政裁定,依法改判;请求江苏省**民法院确认东台**区管委会对东台市经济开发区光辉居委会十组户主何**的房屋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上诉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由此行政行为侵犯本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经济损失。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何**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东台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东台市经济开发区光辉居委会十组户主何**的房屋拆迁违法,责令其重新与原告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安置协议、补偿协议,并赔偿由此行政行为侵犯本人合法权益造成的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何**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对起诉人何**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该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何**已与东台**有限公司签订了《江苏东台经济开发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已将房屋交付拆除,何**已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了处理,而涉案房屋拆迁行为发生于《江苏东台经济开发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之后,何**与房屋拆迁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何**不具有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原审法院裁定对何**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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