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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与盐都**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陆*勇诉被上诉人盐城市**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4)都行初字第00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陆*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陆**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陆**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陆**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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