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大丰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受理。审理中,原告陈**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大丰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大丰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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