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大丰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大丰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受理。审理中,原告陈**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大丰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大丰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