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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有限公司与高邮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邮市公安局违法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4)扬江行初字第00067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上诉人扬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扬州**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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