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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桥医院与扬州**卫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扬州**桥医院诉被告扬州市江都区卫生局要求履行医疗报销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扬州市江都吴桥医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扬州市江都吴桥医院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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