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扬州**桥医院诉被告扬州市江都区卫生局要求履行医疗报销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扬州市江都吴桥医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扬州市江都吴桥医院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姜**与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扬州科**有限公司与宝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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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江**村民委员会与扬州**土资源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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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扬州**民政局、扬州**卫生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判决书
扬州**限公司与扬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