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潘*宏诉被告宝应县新**委员会办公室不履行报销医疗费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杨*与宝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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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小*与扬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扬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薛**与高邮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