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仇**与扬州**源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仇**与被告扬州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仇**的委托代理人黄**,被告扬州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周**、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扬州市国土资源局应仇**申请,对于仇**所要求公开其房屋所在地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的政府征地批准文件及征地红线图等政府信息,于2014年1月6日作出《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扬州市国土资源局并以邮寄方式向仇**送达了该份文书。

被告扬州市国土资源局在答辩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是仇**提出的三份申请书、《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邮寄凭证及网络查询回执,证明其依法履行了公开政府信息的职责。

原告诉称

原告仇**诉称:其在邗江区**村八里组有合法房屋一套,现有关单位欲对房屋进行拆迁。为核实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原告依法向被告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书面请求公开征收申请人该处房屋和土地的安置补偿方案、房屋所在地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的政府征地批准文件及征地红线图。被告收到原告的三份申请后,只针对土地征收方面的信息给予回复,其它申请未予回复。原告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告不作为行为违法,但江苏省国土资源厅驳回了原告的复议申请。原告不服,故起诉要求依法判决被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立即答复。

原告仇**提供了以下证据:1、《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2、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材料及邮寄凭证;3、被告作出的告知书;3、原告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的材料及邮寄凭证;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书。

被告辩称

被告扬州市国土资源局辩称:原告2013年12月19日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其房屋所占土地上进行建设的相关信息。被告经查找,未发现其要求公开的信息,遂于2014年1月6日向其发出《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被告收到原告提出的申请后,立即依法处理,履行了职责,并无违法之处。原告的起诉缺乏事实依据,请求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当事人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仇**向扬州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公开政府信息的书面申请,要求扬州市国土资源局公布征收扬州市邗**村八里组房屋和土地的安置补偿方案、政府征地批准文件及征地红线图。扬州市国土资源局受理申请后,于2014年1月6日作出《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其内容为“本机关于2013年12月24日受理了你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查,你申请获取‘扬州市邗**村八里组土地征收方面’的信息我局暂未收到该地块办理相关手续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你所申请红线图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请你向规划部门咨询。”仇**收到告知书后,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于2014年3月7日作出(2014)苏国土资行复第17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驳回了仇**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原告申请公开的安置补偿方案、政府征地批准文件及征地红线图等政府信息,被告对于涉及土地行政管理方面的信息,已经在答复中明确告知“暂未收到该地块办理相关手续的信息”,相关信息并不存在。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目的是为了核实房屋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其对于所要求公开的所谓政府信息是否客观存在本身并不确定,被告针对原告的申请已作书面回复,对于不属于其公开职责范围的红线图信息,也告知原告向有权部门提出申请。因此,被告对于其并未制作或保管的政府信息依法并无公开义务,不构成行政不作为,其作出的该项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无违法情形。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应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仇**要求判决被告扬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立即答复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民法院,账号:11×××57)。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