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盛*富诉被告扬州市邗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盛*富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盛*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王**、王*等与扬州市广陵区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仪征市新集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王**与扬州市**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王*等与扬州市**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南通**限公司与扬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扬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2)
周**与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扬州贯**限公司与高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江苏长**限公司与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