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严**、殷**等与镇江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因《镇江大港经济开发区房屋拆迁暂行办法》系针对不特定对象并可重复使用,故镇江市人民政府镇政发(1995)157号批准同意镇江大**管委会拟定《镇江大港经济开发区房屋拆迁暂行办法》的行为并非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起诉人严孝忠、殷**、王**、席**提起的本次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严**、殷**、王**、席**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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