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有两项诉讼请求,分别为请求确认丹国用(98)字第159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合法有效,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记载的土地使用权归上诉人和其父亲共有;确认丹阳市国土资源局合同编号为(3211812013CR0168)的国有土地转让合同非法无效。因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均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