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陶洪法与行政确认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陶洪法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案,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徒行诉初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不予受理。陶洪法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4)镇行诉终字第0007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陶洪法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陶洪法申请再审称:其承包了高桥镇五套村的15亩土地及鱼塘,多年来一直要求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政府长期不予办理,且在再审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其经营的土地修路,并造成安全隐患不予处理,其行为属于行政违法。再审申请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规定,原一、二审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撤销原一、二审裁定,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陶洪法起诉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未明确何种行政行为违法,原一审法院要求补证,其拒不补正,该请求不符合行政案件立案受理的条件;第二项诉讼请求要求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政府对其承包权予以确认,并发放承包经营权证,而承包权的确权,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理事项,该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第三项诉讼请求,要求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政府赔偿损失50000元。根据法律规定,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并提供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造成合法财产受损的事实依据,但陶洪法未提供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的事实及合法财产受损的事实依据,该诉讼请求不符合行政赔偿诉讼立案条件。故原一、二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陶洪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陶洪法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