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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与丹阳**源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经受理薛**诉丹阳市人民政府要求撤销丹政房征发(2014)1号房屋征收决定案件,再行审查该征收决定之前的丹阳市国土资源局相关说明行为的合法性已无意义,因此,对薛**要求撤销丹阳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给丹阳**限公司的《万善公园片区旧城改建项目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说明》的起诉,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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