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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张**等与镇江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蔡**、张**、陈**诉被告镇江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江苏省**供电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次日向被告、第三人送达了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张**、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张**、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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