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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理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9日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丹政发(2003)128号《丹阳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第五条第(1)款、丹政发(2003)109号《丹阳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4项第(5)目之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2014)丹城管费字第60号行政征收决定:征收2012年7月至2014年6月的垃圾处理费1800元。因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不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经催告无果后,于2014年12月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对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审查期间,发现被申请执行人已注销工商登记,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丹阳**理局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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