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严**、严**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交一份行政诉状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经审查,起诉人在丹阳市云阳镇石城村潘甲组拥有房产。2013年5月6日,被诉人向丹阳**限公司出具了一份说明,内容为“丹阳**委会批准同意万善公园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发展改革和社会发展计划(丹人常(2013)10号),依据丹阳市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委员《关于万善公园片区改造项目发展规划情况说明》该项目符合丹阳市“十二五”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据丹阳市规划局关于万善公园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发展规划情况的说明,现将该项目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说明如下:该项目总面积809.52亩,其中:允许建设区678.99亩,有条件建设区130.53亩。2013年3月27日我局出具给丹阳**理局的说明所指范围包含在本次项目范围内。”2014年6月5日,起诉人向本院起诉被诉人,要求确认被诉人未依法按其要求提供资料的行为违法,要求被诉人提供万善公园片区旧城改建项目用地范围符合国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附图)及相关资料。本院以(2014)丹行初字第00043号案件立案受理,并经审理后于同年8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起诉人的该案诉讼请求。起诉人认为,其在本院(2014)丹行初字第00043号行政判决书中知悉万善公园片区旧城改建项目用地范围符合国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不存在,也即被诉人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向丹阳**限公司出具了《万善公园片区旧城改建项目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说明》,使起诉人的房屋面临被征收,被诉人的该行为不仅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故而提起本案诉讼。本院为此调取了丹阳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3月7日颁发的丹政房征发(2014)1号房屋征收决定,该文件内容为“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对丹阳市万善公园片区旧城改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对上述丹政房征发(2014)1号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已向镇江**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被诉人于2013年5月6日所作说明是内部行为,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起诉人现提起本案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严**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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