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被告丹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要求确认违法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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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潘*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交一份行政诉状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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